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教育部就业工作“四不准”“三不得”的通知
各二级学院:
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〔2022〕5 号)文件要求,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,保障学校就业工作顺利开展,现将教育部“四不准”“三不得”就业工作要求再次发布,请各二级学院严格执行。
一、就业工作“四不准”内容:
1.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;
2.不准将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;
3.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;
4.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、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。
二、就业工作“三不得”内容:
1.不得不切实际向高校和学院提去向落实率具体指标;
2.不得层层加码向辅导员摊派就业任务;
3.不得将单一的去向落实率指标,与就业工作人员或者辅导员的绩效考核、评优等挂钩。
请校内相关单位、各学院严格遵守“四不准”要求,请广大师生进行监督。若发现违规情况,请立即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反映。
监督电话:
校纪检监察室0812-6250731;
招生就业处0812-6250482;
书记校长信箱:http://www.scemi.com/sjxx-list.jsp?urltype=tree.TreeTempUrl&wbtreeid=1011